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论述中,有一条是“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这条荣耻标准的提出,是建立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
世上为什么要有纪律和法律?因为社会是由人与人组成的,作为个体,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处境、想法、兴趣都不一样,这就需要有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矩,于是,法纪就产生了。有了纪律和法律,就有了规矩,才能有公平、公正和秩序。而大家都遵纪守法,社会才能和谐,每个人的生活也才能安稳。如果大家都自行其是而不顾忌社会规范,社会就没有了秩序,我们每个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可见,遵纪守法是光荣的,它既是自我完善,同时也是一种义务——维护社会和谐。
要让每个人都遵纪守法,就要让他们知道违法乱纪的行为是可耻的。比如有个同学上课经常捣乱,老师拿他没办法,个别同学挺羡慕他,他也觉得自己很了不起——连老师的话也敢不听。殊不知,他应该为自己的做法感到羞耻,因为他扰乱了课堂纪律,使其他同学不能正常听课,这就侵害了其他同学的合法权利,破坏了班集体的和谐。
如今,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走依法治国的道路,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大批遵纪守法的公民。而遵纪守法,就要牢固树立荣耻观念:遵守国家法律光荣、遵守行为规范也光荣;违反国家法律可耻,破坏课堂纪律同样不光彩。有了这样的荣耻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也就不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