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打字复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第二条 禁止复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条 不得复印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 第四条 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标证。 第五条 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有价或者无价票证。 第六条 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 第七条 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八条 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第九条 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也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