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好省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一、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并按计划生育一个孩子;二、无论晚育年龄有多大,必须持证怀孕,即结婚后由夫妻双方申请,凡属我校的女教工经学校同意,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一胎《出生证》;三、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女教工都必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每年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对计划外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四、凡是农民合同制或临时合同工的女同志,都必须坚决按照省市和学校的具体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手续;五、凡不按计划生育的女教工,除按照市规定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孩子入托补贴费等处罚外,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 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计划生育协会 200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