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充分调动乡镇培植财源和组织收入积极性,增强乡镇自求平衡、自我发展能力,推进新农村示范区建设,促进乡镇各项事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农村综合改革和省财政厅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特制定新一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一、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目标和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合理确定乡镇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以事权合理界定乡镇政府的财权,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二)保障、激励、发展的原则。在确保增强县级财政调控能力的前提下,保障乡镇日常支出,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发展和效率机制,调动乡镇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确保收支平衡的积极性,逐步增强乡镇政府的自主发展能力。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对乡镇划分类型,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根据乡镇类型确定不同的收入基数递增比例、超收分成比例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的基本内容 (一)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形式。县对乡镇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赔补”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划分乡镇类型。将全县15个乡镇划为四类,其中:递铺镇为一类乡镇,孝丰镇、天荒坪镇、梅溪镇、溪龙乡、高禹镇为二类乡镇,杭垓镇、昆铜乡、皈山乡、上墅乡、良朋镇为三类乡镇,报福镇、章村镇、鄣吴镇、山川乡为四类乡镇。 (三)确定乡镇收入范围。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全县范围内的财政收入划分为上划中央财政收入、省级财政收入、县级财政收入和乡镇财政收入。 1.上划中央财政收入:增值税75%部分、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0%部分。 2.省级财政收入:天荒坪电站和县供电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3.县级财政收入:县属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缴纳的税收地方分享部分、县级和县级以上重点工程产生的税收地方分享部分、委托公路运输和交警及农机部门代征的税收地方分享部分、各地税分局窗口大厅征收的门征收入、开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地方分享部分和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4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排污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 4.乡镇财政收入: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地方分享部分,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40%部分、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以及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小水电税收等。 (四)确定乡镇支出范围。按照乡镇政府职能,将乡镇农林水事务、教育支出、文化体育支出、环境保护支出、城乡社区服务支出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等作为乡镇财政支出范围。 (五)核定乡镇收支基数 1.收入基数:根据调整后的乡镇财政收入范围(不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小水电税收等专项收入),以乡镇同口径的2004年-2006年收入实绩平均数计算核定乡镇2007年收入基数,根据乡镇类型分别确定收入基数环比递增率,其中:一类乡镇收入基数环比递增率为15%,二类乡镇收入基数环比递增率为12%,三类乡镇收入基数环比递增率为8%,四类乡镇收入基数环比递增率为15%。按环比递增率计算核定乡镇2008年和2009年的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根据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按2006年底乡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实际供养人员和工资标准、公用经费定额核定2007年财政支出基数。临时性、一次性专项补助,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专项下达。支出基数确定后,除国家出台工资调整政策和经县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乡镇中小学教师以外,原则上不作调整。 (六)乡镇收入分成办法 1.超收分成:乡镇当年收入实绩超过收入基数县得部分按乡镇类别确定不同的分成比例:一类乡镇,超过当年收入基数—当年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25%(含25%,下同)部分分成50%,超过当年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25%—30%(含30%,下同)部分分成60%,超过当年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30%以上部分分成70%;二类乡镇,超过当年收入基数—当年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25%部分分成60%,超过当年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25%—30%部分分成70%,超过当年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30%以上部分分成80%;三类乡镇,超过当年收入基数—当年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25%部分分成70%,超过当年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25%—30%部分分成80%,超过当年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30%以上部分分成90%;四类乡镇,超过当年收入基数—当年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25%部分分成80%,超过当年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25%—30%部分分成90%,超过当年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30%以上部分分成100%。 乡镇当年收入实绩小于收入基数,短收部分按超收分成比例相应赔补。县政府制定的财政优惠政策,按收入划分范围,由县和乡镇各自承担。 2.专项收入分成:资源税、耕占税、小水电税收等按当年收入实绩县得部分乡镇分成50%。 三、配套政策 (一)完善乡镇税收征管协作机制。为调动乡镇组织税收积极性,对税务部门征管难度较大的一些个体工商户、临时生产经营户、农村集贸市场等税收实行由县国、地税部门委托乡镇政府代征办法,税务部门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乡镇代征税收由县国地税部门专项统计、财政专项结算。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建立促进乡镇工业发展补偿机制。为贯彻落实“突出工业强县”发展战略,支持乡镇工业平台建设,提高工业经济对财政增收的持续支撑能力,对经县政府批准确认的乡镇招商引资重点工业项目税收实行专项统计、专项结算,其入库税收县得部分三年内补助乡镇100%。年终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三十条政策》(安政发[2007]9号)第十二条规定专项结算,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财政专项拨付(奖励、补助额度以不超过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县得部分为限)。 (三)建立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对限制开发区域较多、保护生态环境任务较重的乡镇,县财政每年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进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五)化解乡镇公益性债务。在全面清理摸清乡镇政府性债务的基础上,下达乡镇2007年公益性债务偿债指标,将偿债指标列入乡镇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六)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镇财政预决算管理、预算内外收入管理、财政管理例会、支出审批、现金管理、票据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创业、节约办事原则,根据财力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合理确定奖金福利发放标准,严格控制编制外使用人员和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费、公务考察费等一般性财政开支,降低公务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 四、其它事项 (一)2007年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由县财政局根据本管理体制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 (二)本管理制度在执行期间,如遇上级财政体制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等政策因素作相应调整。 (三)本管理体制执行期为2007年-2009年。 (四)本管理体制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