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和谐社会 >

和谐社会文章集萃

日期:2008-02-22 21:10:41 点击: 来自:百家教育
 

 

和谐社会:和而不同的社会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公仅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高级的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而且也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中所追求的和谐思想一脉相承。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崇尚为政仁和、为人谦和、民风纯和、家庭和睦,“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但是,中华文化中和的前提是“和而不同”。“和而不同”的源头,可追溯到公元前800年左右的西周末年,当时郑国的史伯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周语》)的思想。到了公元前500年前后的春秋末期,齐国的晏婴以“和羹”、“琴瑟”为例,进一步阐明了和与同的差异,认为只有承认不同,才能“相成”“相济”,否则,“若以水济水,谁此文来自公文网 www.91doc.com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左传》昭公二十年)。与晏婴同时代的孔子,采纳了这种和同思想,将其作为区别君子和小人的一个标准,谓之“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和而不同,是承认多样,承认差别,承认不同,没有多样、差别和不同,又何谈“协调舒畅,配合适当”之和?承认多样、差别和不同,就意味着承认矛盾、冲突,甚至对抗。那么,要“和谐”,就有一个如何面对、怎样处理矛盾、冲突,甚至对抗的问题。社会和谐概念的提出,其前提正是承认一个社会有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价值观存在、不同的利益要求需要调整。和谐社会是多元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都得到承认,各类矛盾和问题在不一致中得到化解。在这样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全社会形成合力,经济与社会才得以协调发展。“和而不同”,只有不同的音符才能奏出和谐的乐章,只有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形式、不同的政治见解、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生活方式长期共存,才是和谐的社会。当然所谓同,就是将上述不同统一于社会主义这一面伟大旗帜之下,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文写作国家可以存在不同社会制度和经济形式的社会
  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可以存在不同形式的政治制度。一国两制就是这种不同的具体表现。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是伟大的科学构想,是他所倡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的这个构想,本拟用之于台湾,后则提前用之于港澳。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它完全是可行的,成功的。1983年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谈话中,对“一国两制”的构想作了具体阐述。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获得会议通过,“一国两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策。
  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概括地说,就是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允许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并存。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长期和平共存,谁也不吃掉谁。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引下,香港、澳门胜利。回归以来,“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正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也是解决台湾问题的基础。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保持原有制度,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两岸统一后,台湾成为特别行政区,不同于中国其他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中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台湾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有自己的军队,中央政府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一国两制”主张,尊重历史,尊重现实,既维护了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又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保护台湾同胞的利益,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案。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不同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经过二十多年的政策调整和宪法修订,党和政府对待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和态度,可以说是越来越清晰了、明确了,这就是:允许和鼓励它们的存在和发展。传统的认识是:只有消灭了私有制,建立起一统天下的公有制,才算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是,这样的观点未必正确,未必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正如于光远先生曾经说过的那样:社会主义者确有消灭私有制的愿望,却没有把私有制彻底消灭干净的事实。市场经济必须以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为基础,市场经济只能实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只有实行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才能促进专业化和协作化的发展,促进不同主体间各种各样的交换,促进竞争,促进发展。
  长期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受到过多限制,与公有制经济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最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意见》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当然,目前非公有制经济还并没有取得与公有制经济完全平等的地位。但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非公有制经济一定会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竟争,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能够听取不同声音的社会
  一个社会要和谐,其政治须有民主的制度与气氛才行,能够容纳不同的声音的社会,才有可能和谐。人民表达不同声音的自由即言论自由,是文明社会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人民可以通过报纸杂志等传统的传播媒体和新兴的互联网等公共论坛批评包括权力腐败在内的不良现象;通过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承认公民有言论自由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在专制社会里,除了谏官以及某些级别的官员可以在随时可能撤销的恩准之下批评最高统治者的不当行为之外,人民没有言论自由,更不能批评政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和它的成员是人民的公仆,由人民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所以人民批评政府为理所当然。
  任何一个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人都是在行使着自己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他作为其中一份子的一个整体的自治权力。他有权利监督“公仆”的过错,并对他认为是不当的行为提出批评。在现代社会里,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由于人数太多而不能亲自行使权力,不得不把权力委托给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这种检察和批评是公民在委托之后的一种保留的民主权利。这种必要的“保留”部分,对于全体公民而言,是整个自治权力的一部分;对于个体公民而言,是整个自治权利的一部分。所以,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权利,是民主政治的题中之义。2004年11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北京接受美国《华盛顿邮报》的采访,在谈到政治改革时,他把“加强监督,特别是人民对政府的监督”看作当前最重要的四件事之一。每一个公民有权利尽自己所能、运用各种方式监督政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保公民批评权。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批评权首先就是批评政府的权利,不仅允许公民批评的政府是脆弱有政府,我们国家的政府应当虚心接受人民的批评。“一切权力归于人民”是共和国的宪政基础,“发扬民主,加强监督”也是国家保持长期稳定的根本出路。有了这样的公民监督,“政府才不敢懈怠,才不会人亡政息。” “执政为民”,是执政的出发点和基本要求,但是,从来就没有不犯错误的政府,但不能也不允许有不纠正自己错误的政府。良好的政府是勇于承担错误责任的组织。人民可以原谅犯错的政府,但不可原谅不愿意听取不同意见、不纠正自己错误的政府。
  新闻自由是议言论自由在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保护新闻工作者使用合法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使敢说话的新闻工作者不受非法的干涉和打击,应当尽快制定新闻法。保护新闻自由应该是新闻的基础。将来的新闻法应是保障之法,而非限制之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能够容纳不同价值观念的社会
  价值观的多样化与人类社会的进步并存。三十年前,我们国家那种一种声音、步调一致的生活方式、几种单调的顡色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都导致对于具有代表性的利害关系或关心的选择多样化。我们已进入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一个多种文化并存、互争的时代。在当前,我们应当允许“主体价值与主导价值并存。所为主体价值即青年所追求的比较开放、前卫的个体价值;所谓主导价值即能被社会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并能影响未来实际走向的社会价值;所谓”主导价值“则是主导意识形态文化提倡的规范价值。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多种经济成份均允许存在,由此必然会产生与多种所有制并存相匹配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价值观。
  需要是形成价值观的客观前提。不同的主体,需要不同,价值观也不同。人们的需要的多层次,决定了他们价值观的多层次性;人们需要的社会历史性,决定了他们的价值观的社会历史性。所以,价值观是主体需要与期望的综合。没有一个权威的价值主导系统,社会便没有了基本规范,就会处在“无序”状态,全体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就难以得到 提高,因此,我们不能忽略主导价值的主导作用和引导作用。
  但“主导价值”不应当过多的干涉个人的主体价值。因为多元价值,不是严于政府的恩赐,而是来源于人们的基本人权:生活方式的多样性来自于人作为人而不是动物幸福与快乐的方式的多样性。极其不同的生活方式可以同样是合理的,同样合理的生活方式也可以有完全不同的合理的;生活方式不是对一种特殊的理想、利益、价值观念的反映,也不是对所谓普通的理想、利益、价值观念的维护,而是在最基本的有关人权、善恶的共同准则基础上,维护多元理想、不同利益、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的和平共处。(《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版)宽容被证明是通往文明的手段,也是一个政府自信和文明的标志,因此,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包含多种生活方式的世界。今天越来越多的政府承认同性恋者的权利,其理由是因为:那不是他(她)的错,因为这是天生的。
  无论是在观念方面,还是在社会结构层面,“和谐相处”本身就包含着对不同意见和不同群体利益的承认和宽容,这就是“和”而不同、“和”而存异。“和谐社会”也是有矛盾、有冲突、有差异的。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和”能生财,“和”能致祥,“和”能聚力。何谓“和谐社会”?简而言之,就是要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互相信任、相互容忍的社会,形成全体公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而不同作为一种文化观,给我们的启示是:天下事物,多元多样,可以和谐相处,容合共生,互补互济,但不能苛求同一。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就是承认不同政治、经济、文化形式,统一于人民利益、人民幸福的大前提之下。


关注农村养老 构建和谐社会

内 容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老龄人口的增多,农村养老问题日益凸现,当前的农村保障体系已不能满足各种类型农民的养老问题,成为亟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以下方面浅析和探索农村养老问题。
一、养老保险及其特点。1、养老保险的概念。养老保险,又叫年金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特点:⑴补偿性。⑵广泛性。⑶必然性。二、亟待完善和解决的农村养老保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1、立法内容涉及少。每次发布的法律、法规,涉及农村少;2、农村老龄人口增多;3、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4、其他原因。要求尽快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深化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确保农民的养老保险得以实现。三、三种类型农民的养老保险浅析。1、无收入来源的农民的养老保险。传统的家庭养老已逐渐失去优势,农村养老难开展的原因:⑴政府力度不够;⑵集体无力;⑶主要个人无收入来源。大多数贫困老年人不能成为“老年计划”的受益者。建立法规,多方解决。2、失去土地的农民养老保险。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一定的征地补偿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养老后顾之忧。“土地换社保”是可行之路,借鉴“长江三角州”地区土地换社保的模式。3、外出打工的农民养老保险。无法在户口地和打工地参保;在异地参保带走不完参保费;断保现象时有发生;其他原因。导致社保覆盖面下降。将农民工逐渐纳入到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可以全国统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老龄人口不断的增多,我国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也制订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农村养老保险这一问题日益凸现,是农村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也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内容,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关注和思考农村养老问题,探索和完善法律有关规定,做为一名法学学生,有着积极意义。
一、养老保险及其特点
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生活状况所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了养老保险制度。那么,什么是养老保险呢?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一是年老,二是病残。符合两者情况中一项,并且因为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了劳动岗位的人,均符合养老保险的条件,就能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
养老保险直接关系着劳动者退出劳动后的基本生活,是实现劳动者老有所养的保障,具有以下特点:1、补偿性。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先行缴费,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在退休、退职后就可以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退休金。被保险者所领取的保险金和获得的其他待遇,其中一部分是自己所缴纳的保险费的返回,具有一定的补偿性。2、广泛性。养老保险对象是所有退休、退职的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是任何人都不可抗据的自然规律。退休、退职对所有人都不可避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死亡者除外),所以,养老保险的对象是所有的劳动者,不进行选择和区分。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养老保险的范围不尽相同,但从发展看,都在逐步扩大所有的劳动者。3、必然性。养老保险的必然性是指参加养老的劳动者一般都能享有保险待遇。其他保险,包括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则与此不同。劳动者纳入这些保险范围,却不一定必然享受相关的保险待遇。这种区别来自于享受保险待遇的根据不同,享受养老保险的根据是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是必然发生的劳动风险。享受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是失业、患病、生育和因工受伤、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受伤和患病是偶然发生的,不具有必然性,所以劳动者不一定必然享受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待遇。
二、亟待完善和解决的农村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最传统、最广泛的社会保险类型,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重视和采用,各国的养老立法得到迅速的发展。世界上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1944年仅44个,到今天,全世界已有15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目前,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进行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养老保险制度也得到一定的改革和变化,但在某些方面明显存在着不足,特别是近几年来农村的养老保险的问题较为突出,亟待完善和解决。
1、立法内容涉及少
我国从80年代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规定》、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决定》……从历次保险制度的改革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看,涉及农村养老保险这一块,内容较少,立法不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无法可依,也是造成农村养老相对滞后的原因之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主要有三种形式:①退休;②离休;③退职。都与大家共识的农村养老保险关系不大,没有具体列出农村劳动者养老保险的规定。
2、农村老龄化人口增多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农业大国,农村老龄化人口不断增多。1999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26亿,占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5年过去了,人口年龄比例又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农业为主的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更是成为9亿农民的一个巨大隐忧。
3、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
当前,关注“三农”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解决“三农”问题,仍然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在回答记者提问中,温总理也对农村问题指出,没有农村的小康,就不会全国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会有全国的现代化。农村养老保险,作为实现小康农村、现代化农村标准的配套组成,应该得到关注和解决。也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4、其它原因
传统养老方式与当今市场经济下的农村现实情况发生矛盾,当前的社保体系已远远不能满足各种类型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社保覆盖面小,资金筹资范围还没有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有待于加强管理,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还需提高。
三、三种类型农民养老保险的浅析
面对新课题、新问题,本人结合农村现有实现情况,分别就无收入来源、失去土地、外出打工三种类型的农民浅析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探索解决农村养老保险新思路。
1、无收入来源的农民养老保险
与居住在城市的夏耆讼啾冉隙裕┐謇夏耆苏迳钐跫睿饕挥惺杖肜丛础<彝パ弦咽ビ攀啤"僭谖夜蟾庞?5%的农村老人依靠家庭,即依靠儿女或亲属供养。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农村在经历了青壮年人口城市化和小家庭方式的转轨后,家庭养老面临着冲击。②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农村夫妇也提倡只生一个孩子的观念已广泛被接受,独生子女户增多,“四二一”模式家庭逐渐成形,有的子女难以承担两头老人的养老负担。“养老、防老”的传统和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相碰撞。
据调查,大多数农民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只所以难开展的原因有三:一是农村集体经济无力承担农民养老费用;二是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不够;三是政府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实际上要农民完全个人承担。对于没有收入来源农村老年人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可行性之路。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因为目前推行的老年计划,实质上是一种自我储藏养老式的社会保险计划,它的受益者必须首先是缴费者。在农村地区,能够常年负担固定费用的人口,必须要有相当稳定的经济来源,这对大多数贫困人口特别是老年贫困人员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因此,大多数无收入来源的老年人实际上不可能成为这一计划的受益者。
解决无收入来源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险的法规还未出台,本人认为从以下二个方面去尝试。一、政府加大此方面法律、法规出台力度。从农村实际出发,改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建立适应农村实际的养老保险制度。二、养老保险费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筹集。减轻农村老年人的缴费负担,达到养老保险中补偿性、广泛性这一目的。
2、失去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农民祖祖辈辈在土地上求生存,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失去土地,生活就失去了依靠,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征地补偿费,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根据2004年的一份资料统计,全国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在国际警戒线0.8亩以下,我国平均每年耕地递减了300万—400万亩。全国目前失去地农民大约有2400万人。失去土地后的养老问题也是他们最为担心的问题,他们普遍感到养老无依靠。
如何解决失去土地后农民的养老保险?笔者认为用“土地换取社保”是一条可行之路。“长江三角州”一些地区的土地换社保模式值得借鉴:政府征用土地后,除了给足土地补偿款外,还把原本直接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费用于替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按照这种制度,失地农民到“退休年龄”(男60,女55)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将此制度以法形式定下来,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
3、外出打工农民的养老保险
养老,也是农民工遭遇的尴尬,他们既无法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又无法在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在他们年富力强,可以依靠出卖劳动力赚取工资的时候,似乎不用考虑养老的问题,一旦他们变老无法在城市中打工为生的时候,他们养老又有谁来管呢?农民工的养老问题,给当前和未来的农民工的工作、生活社会稳定都留下了相当大的隐患。
农民工流动性较大,按照目前的保险体制,即使单位和民工都参加社会保险了,也不能从工作的城市带走,这是属于地方统筹。如果带走,就只是农民工自己所交的那一部分。交了钱之后,多年后,带走的还是那么多,这在客观上影响了农民工交纳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很多不签劳务合同的民工实际上是为了逃保缴费。农民工在灵活就业过程中断保现象不断出现。1、在这个城市建立个人养老帐户,回到农村,农村没有社保制度就只好断保。2、在这个城市参保,到了另外一个地方,当地社保部门不愿接转异地参保的,致使这部分参了保的人断保。还有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所交的工资比例,各地规定差异较大。保险制度的不衔接,不统一,地区差别、城乡差别、政策差异……影响了劳动力充分流动,也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完善。
参保人一断保,不仅影响到自己的社会保障,也影响到社保的覆盖面。社保覆盖面一旦下降,社保基金的征缴能力、调剂能力也随之下降,最终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应当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将农民工逐渐纳入到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成为一个体系。养老保险则可以考虑全国性统筹安排。
关注“三农”问题,解决农村养老保险,我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立法,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1、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向下。由单纯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下放到占全国大部分以农业为主的农村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使每个农村劳动者都得到养老保险的惠及;2、资金统筹级别向上。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统筹应实现从县级到省级,直至到全国性的统筹安排;3、加强保险基金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真正用到农村劳动者身上;4、提高服务水平。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的社会化水平,直接影响着农村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5、农村养老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例如:“三种类型农民的养老保险”。
从农村实际出发,改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建立适应农村实际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协调、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得以顺利实施,使农村老年人也像城里人一样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劳动法学》贾俊玲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2月出版。
2、《社会保障法》王益英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3、《法理学》张文显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
4、《社会保障学》覃有土、樊启荣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
5、《劳动法》关怀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浅析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内容摘要: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这种和谐的状态是需要法律来加以保障和协调的。本文从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等方面论述了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关键词:法治 和谐 保障 基本途径
  Importance Of The Rule Of Law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LIU Xiao_ing
  Abstract:What we will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s a society of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fairness and justice, integrity and fraternity, and dynamic, stable, orderly, and the social harmony of man and nature.This state of harmony is the need to be coordinated and protectted by law.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rule of law for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from that the rule of law is an inherent requirement for social harmony, the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social harmony, the rule of law is a basic way to social harmony, etc.
  Key words: rule by law; harmony; protection; basic channel
  法律、道德、伦理、宗教等都是调整社会的重要手段,但一个社会要达到和谐的状态,法律便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作为保障,同时要求社会能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法律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法治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法治思想奠基者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意义的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治理社会、依法办事。和谐最早提出系统和谐说的是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他认为和谐的内涵包含着对立与统一;中国古人认为“和,谐也”(《广雅•训诂三》),《中庸》中有:“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者天下之大本也,和者天下之达道也。至中和,天下位焉,万物育焉”。表明通过自我控制而适当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达到和谐,这样,万物就处于一种有秩序的协调发展状态。至于什么是“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清楚地表明了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一、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法治化的社会。法律的产生不是为斗争,而是为和谐。汉朝学者许慎在他的《说文解字》中对法字有一个解释,他说:法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古代的“法”字,左边三点水,右上部一个“廌”字,右下部一个“去”字。廌是古代传说中的一个神兽,叫独角兽,是裁判人间纠纷的裁判官,起着平息争讼的作用。法字最早的含义及产生就是要求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裁判是非曲直、追求公平正义。中国古代的思想家管子对法有个论述:法者所以兴功拒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所以说法律制度一产生就是拿来解决争端的,评判是非的。我们也可以从全世界的法律产生看。我们知道西方的法律是以民商法为主,以罗马法为代表;东方的法律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以中国作为代表。西方民事、商事法律,就是解决一般人身与财产争端。而争端需要由法律来解决,于是才产生了法律。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首先产生的是刑法,惩罚犯罪的法律。为什么要惩罚犯罪?是因为有犯罪,有人要破坏秩序,有人要侵害别人,因此法律就要对破坏者和损害他人的人于以打击,于是产生了刑法。当然,后来西学东渐,东西方法律文化相互融合,但法律的产生都是为了解决矛盾、化解矛盾,使社会归于平和。维护自然的和谐、社会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成为法律的终极价值所在。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不可能生活在一个绝对井然有序、有条不紊的理想王国。而这就自然需要法律来治理社会秩序,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因此,秩序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它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一个社会如果处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相处,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社会的和谐除了要有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还要有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秩序是建立在“现代的稳定”(动态的稳定)之上,即在现代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法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第一,法治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在丰富社会生活内容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如果有大量的社会冲突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秩序无法形成,更谈不上社会和谐。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由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并且裁判的效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第二,法治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法律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它可以降低它们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烈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整体文明的社会。如果说物质文明建设体现了人们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不懈追求,精神文明建设体现了人们对主观精神世界的追求的话,政治文明建设则体现了人们对和谐的社会关系、理想的社会制度的追求。三者相互联系,互为条件,共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我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徐显明曾指出:“文明的最主要标志是社会法治化。其中所有的人都能有尊严地进行生活和交往,尊重人、爱护人和无差别地对待入的观念和行为成为社会主流道德,这种文明依赖于法治状态下的制度设计和保障”。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没有法冶,就不可能有文明的政治,也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
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和谐社会与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同为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与特征,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基础,而这些基础的建立与巩固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只有建立了以法律作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才能较好地处理社会各种关系、调整社会各种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在当前,一是要解决好农民的土地问题。我国是农业国,农业人口众多,如果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农村没有了生活的基础;或者因各种原因不愿意、不安心于生活在农村,而这些农民在城市又没有稳定的生活基地,或者短期内,多数人无法在城市里建立起生活基础,这将给社会在许多方面带来不和谐。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和其他基本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二是依法保护弱势群体。法律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它可以为弱势群体主持应有的公道。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平衡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三是要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要依法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依法处理经济纠纷和依法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要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四是依法调整因利益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悬殊。收入差距加大、城乡差别加大、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悬殊,都会带来社会的不平衡、不协调。应当加大用法律调整这些不公平社会现象的力度。五是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刑事犯罪突出,人们缺乏安全感,影响社会的和谐。应当建立依法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效机制。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只有依照法律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我们说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障,还在于法治制约和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其他特征。比如,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确定利益主体,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提供行为规范,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三、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
  和谐社会的纲领,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更加体现了法治对于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社会的和谐可以通过法律的各个环节来加以实现。?首先要完善立法制度,改进立法工作。?民主立法是实现现代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价值的善恶、状况的好坏、质量的高低,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极大影响作用。我们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下,加强立法理论研究,更新立法观念,注重立法实效,提高立法质量,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其次是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执政要求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政府管理领域的经常化和具体化。政府是社会秩序、社会和谐和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政府行政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依法行政能否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在当前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全面提高行政理念、施政目标、制度规则、组织运作、技术措施等方面的法治化水平。再次就是要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底线。确立依法维护公平、伸张正义,进而实现社会和谐与社会安定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尊重司法规律,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司法机关建设,切实推进执法规范化, 同时采取措施缓解基层司法机关人员、经费紧张状态,真正将基层司法机关建设作为整个司法系统建设的重中之重。
  四、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法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和要素,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治的秩序,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治的权威,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在法治原则下,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离开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是没有根据和效力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各种主体的诉求需要充分表达,使各级政府面临着大量新问题、新矛盾、新情况。为此,要依法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和谐社会以法治精神为基本理念,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该强调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并以个体的生活幸福为终极目的。
  参考资料:
  [1]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23页。
  [2] 张晓芹,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法律图书馆网站。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完善其体制基础

主要观点

制度创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应通过制度创新,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形成合理、公正、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体制保障。当前,应深化行政性垄断部门的改革,建立规范的利益表达、对话和协商机制,推进以规范政府行为为重点 的政府职能转变。在改革中应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改革为经济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十一五”时期必须认真解决前进道路上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如何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制基础是其中一个重要课题。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及由其释放出来的巨大社会生产力,为建设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重要的体制基础和物质条件。然而,目前我国仍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发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形势紧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任务艰巨……这些过程与体制转轨进程交织在一起,使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旧矛盾呈现出异常复杂的状况。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十分艰巨。

和谐社会应该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并进的社会。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物质前提,但经济发展不等于单纯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如果不能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结合起来,不能促进普遍的社会公正与社会进步,就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因此,必须改变传统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形成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机制。

和谐社会应该是城乡协调发展的社会。近年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有所扩大,农民增收难,特别是农村社会事业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服务、社会保障事业等投入不足,严重滞后于城市,已经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三农”问题是涉及经济转型、城乡关系、体制结构的综合性问题。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通过综合配套改革形成城乡协调发展的机制。

和谐社会应该是各地区共同发展、共同提高的社会。我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如何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一个重大的课题。发展不仅仅是上项目、拉投资、搞基础设施建设。中西部地区的差距,更多地体现在观念和体制上。因此,中西部地区要加快发展,关键是转变观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搞好体制创新。

和谐社会应该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过去我国的经济增长基本上是粗放型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高投入、高消耗为代价的,这不是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基础和生存环境,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对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制度变革与经济社会发展互动明显。我们应高度重视制度创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制度创新,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形成合理、公正、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体制保障。

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因素

改革本质上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应通过改革,形成一种公平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这种利益调节机制的形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制基础。我国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传统体制中某些重要环节改革的滞后,制约了公平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行政性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问题。资源的行政性配置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但是,由于权力运行的特殊性,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效率,同时也为了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成熟的市场经济都严格限制其介入的领域,并且对权力运行实施有效的监督。我国在体制转轨中大幅度减少了行政性资源配置,但权力市场化问题依然存在。可以说,行政性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是导致社会财富占有和分配不公的主要因素,其负面影响远远大于市场调节机制本身的缺陷和社会调节机制的不完善,而且还使这两种机制产生扭曲,加剧了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

要素市场化滞后问题。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大进展是重塑了多元市场主体,实现了产品市场化,但在要素市场化方面进展明显滞后。这是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也是影响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比如,在基本要素市场发育和形成过程中,劳动力是最早市场化的要素,这主要表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然而,随着农民的非农就业从短期流动向长期性、职业化转变,有关制度安排已经明显滞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社会保障成为劳动力要素市场化中的突出问题。再如,在土地要素市场化方面,目前已初步形成以政府垄断出让为特征的一级市场,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形式为特征的二级市场。土地市场化中的问题突出反映在土地一级市场功能定位和转让程序方面。政府垄断土地征用的前提是必须保证用于公共事业,商业用地则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但这一原则在实际运行中并未得到很好落实,这是导致城镇拆迁和农地征用环节发生大量民事纠纷的重要原因。

经济转轨中的资本与劳动关系平衡问题。资本与劳动的关系问题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资本与劳动的矛盾也会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国外资本和国内私人资本的发展本身就蕴含了资本与劳动的矛盾。即使是国有资本,由于在代理链条的“下端”代理人几乎获得了与私人资本同样的权力,并且在若干方面模拟私人资本的经营方式,客观上也存在职工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问题在于,我国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形成平衡资本与劳动关系的机制方面明显滞后。目前存在的收入差距扩大问题,有二次分配调节机制不完善的原因,而初次分配中劳动要素不同程度地被忽视也是重要原因。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转型问题。社会保障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而且也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支撑。社会保障虽然以弱势群体为保障对象,但其功能实际上是保障社会,因而社会保障体系往往被视为社会安全体系。作为一种体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无疑是多层次的,但就功能和社会责任分担机制而言,社会保障实际上只有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两个层次。基本保障的提供是政府的责任,必须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最重要职能。由此,基本保障应坚持调节收入分配的公平原则,覆盖收入低于一定水平且没有其他财产收益的所有公民。我国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受转轨期经验有限和利益格局变化的影响,在不同层次上政府、企业(单位)、个人之间的责任和权利尚不明确,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仍不完善。这也是社会保障改革一度严重滞后的重要原因。
通过改革完善和谐社会的体制基础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的表现,必须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来解决。

深化行政性垄断部门的改革。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在基础产业、公用事业领域普遍存在,在一些竞争性行业中也大量存在。行政性垄断使权力直接介入市场,不仅难以通过市场力量来打破,而且往往构成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主要障碍。我国供给瓶颈的周期性出现、重复建设、垄断性产品和服务质次价高等问题,基本上都与行政性垄断有关。特别是在经济市场化进程中,行政性垄断企业追求利润和降低成本的动机已经无异于私营企业,但却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资本约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性垄断只应存在于非营利性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其评价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社会。衡量这类企业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主要不是利润的多寡,而是投入和管理的成本与接受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满意程度之间的比较。对于这类企业或部门的改革,关键是形成完善有效的政府、法律和社会监督机制。而竞争性、营利性领域的行政性垄断,则属于体制转轨期的特殊现象,应通过规范的企业改制、扩大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近年来,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以及垄断部门决策引入听证程序等措施,对于打破行政性垄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尚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对行政性垄断企业评价、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仍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建立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经济体制转轨必然会引起社会利益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剧烈变化,如何形成合理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避免、抑制和化解社会利益关系的过度失衡和矛盾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当前,应特别强调公民基本权利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建立规范的利益表达、对话和协商机制,引导各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应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扩大公民依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使公民在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形成新的和谐关系。

推进以规范政府行为为重点的政府职能转变。首先,确立政府只能做法律法规规定之事的理念。依法行政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应特别重视界定行政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和约束条件,防止个别部门以“法”扩权或越权谋取集团利益。其次,明确政府公共职能,解决政府“缺位”问题。政府应减少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致力于创造一个有利于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环境;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社会保障的基础平台,建立健全规范的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制度。第三,完善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政府活动必须贯彻公开性原则。应通过专门的信息公开立法,确立政务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程序,形成政务公开的制度性框架,推进政府行政公开。按照责任与权力对称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问责制。不仅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督察,发挥审计与监察部门的作用,而且要加强来自政府外部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在改革中坚持以人为本。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改革中应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前提下,营造每个人都能全面发展的体制环境。当前,尤其应搞好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扶贫、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改革,为经济主体和广大人民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

内容提要: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建设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既要以和谐的理念设计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也要以和谐的行为实施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还要以和谐的绩效检验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

关键词:公共管理制度 和谐理念 和谐行为 和谐绩效

和谐社会是一个理想社会,而我国正处于人均GDP1000-3000美元这样一个社会潜在危机风险较大的时期,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种种矛盾相互交织激荡,特别是利益格局的重构使社会处于一个较长时期的动态均衡之中,社会和谐显然面临着挑战。如何使社会的各种不和谐因素不致演变为社会冲突?最关键的是建设一套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来避免社会潜在风险的外在化。如何建设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
第一,以和谐的理念设计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所以,一个社会和谐与否,其最主要的体现是社会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即法律法规本身的和谐性。怎样做到法律法规的和谐?最根本的是要突破法律法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样一种传统思维定势,真正站在公共的立场上,以和谐的理念公正地设计作为公共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然而,我国现行的公共管理制度制定过程存在着明显的部门、行业、领域、阶层或利益集团垄断的现象,这导致了一些公共制度不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造成了制度本身的不和谐。譬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然后由立法机构或政府批准,故许多法律法规在设定之初就深深地打上了某些部门或利益主体的印记。国土地法中关于土地征用的条款就是典型的社会群体利益失衡的体现。在这一制度中,农民利益受到了严重伤害,近年来已造成了4000多万的失地而穷困的农民,而以极低的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人或地方政府却将数倍于原有土地价格的土地增值利润攫为已有。面对失衡的制度,近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为维护土地权益而采取拼斗自杀等过激的抗争表达方式。由此可见,制度设计理念的不和谐埋下了社会不同群体产生矛盾冲突的隐患。
如何以和谐的理念设计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者要具有社会角色的超脱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人一定要能够代表公共利益,即制度的制定者要超脱于部门、行业、领域、阶层和社会利益群体之外,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设计制度。二是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原点要具有充分的理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出发点应当是社会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一阶层、群体、利益集团或一部分人(哪怕这一部分人代表了社会的相当多数)。当然,全体人民也不是指国家中的每一个人,而是指国家中的公民整体,这个整体代表了社会公正、正义的公民意志或公民理性,这种公民理性就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原点的充分理性。三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程序的公正性。即制度的制定应当有一套公正科学的过程和次序。这就是西方国家所说的程序法。我国也应当有程序法。制度设计的理念和原点正义需要制度论证程序的公正加以保证,否则,制度设计的结果可能与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投票悖论已经证明了程序在制度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性。我国许多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出发点用心良苦,但由于未能遵循公正的程序,结果损害了社会相当部分人群的利益,造成了制度路径依赖的强大后遗症。譬如,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和区域封闭的多元户籍制度剥夺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结果造成了社会人力资源的巨大的浪费和区域之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且如今仍然难以废除这个制度。这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程序不公的一个沉痛教训。因为如此一个事关人民基本权利的重大制度,竟然是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政府命令形式颁布的。可以说,这个制度的出发点也是良好的,它是为了控制过度膨胀的人口,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就目前的公共管理制度而言,类似于户籍管理制度的各种国家、地方性的不和谐制度仍然大量存在。
第二,以和谐的行为实施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社会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公共管理机构,即国家和政府。这表明,国家和政府不是暴力统治的工具,而应当是社会公民意志的体现,是国民授权的结果。因此,基于公民意志的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也该当是一个和谐的过程。但是,我国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行为在许多方面却很难体现这种和谐,官本民末的思想仍然主导着公共管理者的施政行为,从而致使许多制度的执行过程充满着官民对立。这种对立不仅仅表现在各种个案上,如湖南嘉禾折迁事件、广东的孙志刚事件等等。而且表现在普通百姓对政府行为的各种逆反心理。如近几年国企改革中所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就是例证。各种迹象表明,我国这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行为还不是和谐的,这些不和谐不仅影响了制度的效率,而且从根本上制约了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如何以和谐的行为实施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以和谐的行为动机实施公共管理制度。人的社会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同样也是受动机的驱使。传统的专制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动机是维护自身的政权地位和对人民的统治,所以,它必须基于强权来达到这一目的。因为专制社会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其制度也服务于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和谐地施行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社会,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动机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所以,它必须基于和谐来达到这一目的。因为,民主社会是公民选出公务人员进行社会的自我管理,其制度也是服务于公民自身。正是如此,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者就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动机来确立和谐的行为方式,而不是依据人民授予的权力去压榨百姓。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官员有一个普遍感受,即随着公民法律制度意识的增强,政府的行政行为难度越来越大,政府的权威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譬如,湖南嘉禾的拆迁事件最终就是以地方官员的过错而终结的。对此,我们的学术界和上级党委政府将这种情况归结为公务人员的执政能力不强问题。其实,问题的原因不是执政能力不强,而是执政动机不正确。如果我们的官员抱着为民服务的行为动机,就不会将公民抛向对立面。二是以和谐的行为需要实施公共管理制度。从心理学角度看,人的行为受动机的支配,动机的背后,则是人的需要; 同样,受行为动机驱使的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行为也是人的行为需要在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行为之所以要基于公务人员的为人民服务的动机,其原因就是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即人们对社会公共品的需要。如果我们把社会公共管理制度的制定看着是社会公共品的生产过程的话,那么,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即政府则是公共品的经销商或送达者,公民就是公共品的消费者。一种高质量的产品生产出来了,如果不能通过优质的服务送到消费者手中,其满足人们欲求的功能同样难以实施。好的公共管理制度如果不能保质保量地满足公民的需要,它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我国,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行为的走样已是一个常态,所谓政策执行效果的边际递减效应就是如此。究其原因,就是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者缺乏制度执行的需要行为意识,他们总是站在上级或领导者的位置去实施制度行为,而不是站在一个制度供货商或制度产品送达者的位置去满足公民的需求;他们不懂得公民对公共制度的需求就是自己的行为使命。所以,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者应当以和谐的行为需要作为施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转
第三,以和谐的绩效检验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是否和谐,最终得以制度实施后的绩效加以衡量和检验,和谐的制度必然产生和谐的绩效。当然,绩效的衡量指标有多个方面,可以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去设计。我国是一个物质财富缺乏的社会,人们在衡量人类活动绩效的过程中总是将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放在首要位置。近年来GTP的大小已经成了各级政府追求的最重要的政绩目标,结果GDP增加了,而带来的是经济活动对自然和社会因子的过度消费。在这一过程中,相应的公共管理制度也是随之配合的。譬如,越来越多的“矿难”看起来是一个安全生产和矿业的管理制度问题,但安全和管理的背后却是国家公共管理制度的失衡使然。因为现在从事矿业一线生产的工人基本上是农民工,而农民工的生命价值在我国矿业矿难中的赔偿标准只有国有矿业中正式职工的二十分之一甚至更低。极低的生命赔偿价值使矿业企业只要支付极低的成本就可以渡过矿难,企业主当然就没有积极性和责任心去花费大量的钱财去维护矿井的安全,这是经济人计算成本收益结果的必然选择。类似的情况在许多公共管理制度中都有体现。譬如,我国的公务员违规的惩诫制度,金融领域、公有单位的信贷优先制度,垄断领域的特殊人占有制度等等,它们都无不打上了物质与精神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公有单位与民有单位之间,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之间,公务人员与人民群众之间,城市居民与乡村农民之间等等不和谐的烙印。表面看起来,这些不和谐制度似乎没有影响经济发展和物质财富增加的绩效,但从深层次观察,特别是站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场上看,它们已经透支了未来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的潜力,若不对其改革,势必造成重大的社会潜在危机。所以,以和谐的绩效检验公共管理制度已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如何衡量公共管理制度的和谐绩效呢?一是公共管理制度要体现自然与人的和谐。这种和谐的核心是人不要过份地向自然索取甚至是掠夺。2004年,我国消耗了世界钢铁总是量的20%,铁矿石的30%,铝的40%、水泥的45%,GDP却只有世界的5%左右。极不协调的投入产出关系凸显的是政府官员的考核制度有违自然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因为一旦自然资源枯竭,人类的生存条件也将荡然无存。所以,现在人与自然和谐的主题应当是建立一套科学的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以在保持生态和环境不受破坏的条件下提高物质财富的质量和数量。只有官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和谐了,整个公共管理制度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才会有一个良好的基础。二是公共管理制度要体现政治与人的和谐。公共管理制度的本意应不具有政治性。但是,由于任何国家的公共管理制度都是具有政治倾向的人所制定的,所以,它就不可避免地与政治联系在一起了。正因为如此,公共管理制度很可能被少数政治集团或人物利用而变成一种政治统治工具。在我国,由于公共管理制度的建立严重地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进程,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政府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这就使政治不可避免地渗透到了公共管理制度之中。为了不至于使政治影响公共制度的公正性,我们有必要强调政治与人的和谐,使渗融于公共制度中的政治能更好地体现人的意志和权利,真正使社会主义的公共管理制度符合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三是公共管理制度要体现经济与人的和谐。这主要指涉及人们的经济活动的各种经济制度要有利于人对经济利益的合理、公正和公平的追求,经济制度不能成为广大人民追求经济福利的障碍。过去的社会,许多国家制度总是少数人进行经济垄断的工具,大多数人与经济之间是不和谐的。经济与人的和谐在公共管理制度中的体现,主要是自由竞争的环境和符合人性的公正的经济规则。四是公共管理制度要体现文化与人的和谐。一个社会的公共管理制度都是文化的沉淀物。文化与人的和谐就是要求公共管理制度要适应人所处的社会文化形态,不能照搬某些国家或社会的现有制度。用本土文化改造外来制度可以看着是文化与人的和谐的到达途径,关于这一点,我们似乎可以从一百多年来东西方文化的移植碰撞中得到诸多启示。现在,我国又进入了一个东西方文化的多方位的交织激荡时代,如何在公共管理制度中恰如其分地体现文化与人的和谐应当是建立中国式的永久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课题。
总之,公共管理制度只有从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方面很好地实现与人的和谐,最终才能取得和谐的社会绩效。基于此,公共管理制度也才能成为建立和谐社会的有效推动力。转

竞争与均衡,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
【摘要】和谐社会必须要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资源"的占有程度决定了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程度。一个人、一个社会团体,不管他(它)对社会财富的创造是否有贡献,都不防碍其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因为,对市场资源的占有程度越大,所占有的社会财富的程度也就越大。但是,如果对社会财富创造的贡献程度较小与其因占有过多市场资源所获得较大社会财富的程度形成太大反差,或者相反的情况,则一个社会就是不和谐的,就充满着矛盾。和谐的社会就是要努力建构一个对社会财富创造的贡献程度与其获得社会财富的程度成正比的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这就必须要打破因对市场的过多干预与管制而形成的对市场资源的垄断占有,使市场利润得到均衡。一句话: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就是市场利润的均衡化。

【关键词】市场经济,竞争,超额利润,均衡利润,市场资源,行业分工,和谐社会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提倡建构和谐社会。一方面,社会复杂关系的和谐能够使国家各方面的发展更稳定与迅速,如果没有和谐的社会关系,则国家发展必定产生更多颠簸,阻碍发展速度。另一方面,国家的发展则为建构和谐社会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和谐社会的建构需要相应的经济基础,一个经济落后,财富稀缺的社会,必定存在更多的生存竞争,无法想象是一个和谐的社会。
那么,如何从经济学论理上说明经济的增长发展对社会和谐的意义呢?


首先,社会经济采取什么方式最适合于增长发展。如果不能采取最适合的经济运行方式,致使经济难以发展,则建构和谐社会最终只能是一句空话。过去中国采取计划经济的方式来运行社会经济,虽然也能 "集中力量"办了一些"大事",但事实证明,由于难以发挥各方面、各因素的积极主动作用,所以它并非发展经济的一个适合方式。因此,1978年后,中国经济也随世界潮流,在改革开放思想的倡导下,续步将经济运行方式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尽管每个国家的市场经济运行各有特点,但都采取市场经济的大方向来发展社会经济,除了极个别国家外,基本上不再采取与市场经济正相对立的计划经济方式来运行社会经济了。
市场经济的基本运作模式就是商品交换,市场不过是商品进行交换的一个互动场所而已。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商品交换所形成的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虽然有许多社会关系并不是商品交换的关系,也不能直接用这种交换关系来说明,但是,作为经济基础,商品交换的关系却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这个基础在背后、在更深层次支配着所有社会关系。因为商品交换的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而这种利益关系无论是善是恶,都是人得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实际上,无论一个人精神上有多高尚,有多么强烈的献身精神,要维持他某种善良慈爱的行为,就必须有一定的利益相伴随、相维持,无利益之事,是无法长久坚持的。因为,一个人的善行是需要相应的物质条件的,如果他没有过去和现在的利益积累,就不可能发挥他的高尚献身精神。比如,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建立了拥有资金量世界最大的公益基金会,它经常向全球重点疾病防治研究提供捐款。显然,如果没有比尔•盖茨在商品交换中的赚钱利益,就不可能有这个公益基金会的存在。可见,商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
在商品交换中,每个人既必须是生产者,又一定是消费者,每个人,必须在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向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中获得利益收入,才有必要的购买力去消费自己应该消费的物品。另一方面,任何一个人的消费,既是生活性消费,同时也是生产性消费。因为一个人所拥有的劳动力资源同样需要从日常生活消费中不断产生、不断维持。一个人如果是简单劳动的劳动力,那么他为维持与再生这种劳动力所需要消费的水平可能较低。相反,如果一个人的劳动是复杂的、智力性的劳动力,比如是科学家、艺术家、律师、政治家、思想家、国家领导人等等,他们为维持自己相应身份的劳动力所需要消费的资源就比一般人大得多,同时他们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也会大得多。这就使我们意识到一个重要道理:如果社会经济生产力足够强大,能够为广大民众提供足够的消费资源,就可以维持更多的人从事复杂的智力性劳动,使更多人的素质得到提高,社会产生更多科学家、艺术家、律师、政治家、思想家等等。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在生产与消费互相依存又互相矛盾的关系中,生产只是手段,消费则是目的,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关键;通过更先进的生产方式,获得更高水平的消费,从而"生产出"更高素质的社会民众。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在政府的经济政策中,侧重于社会生产方面还是侧重于社会消费方面,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经济能否增长发展。在利益上往往互相矛盾与冲突、此消彼长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如果国家政策侧重于维护生产者的利益,则有可能使生产者形成并维持相应的垄断经营特权,从而使消费者不得不承受其所提供的质次价高的产品。相反,如果国家政策侧重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必定在生产经营市场上引入更多的供给竞争,迫使生产者向社会提供品种更优、品质更好、价格更低的产品。实际上,消费并不仅仅是指人们的生活消费,还包括所有生产活动中需要的原料性消费。侧重于"消费"的经济理念通过"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两个方面的充分满足而使社会经济得以兴旺繁荣。因此,这也是对社会生产的支持与维护。转

自亚当•斯密开始,我们就认识到"行业分工"对社会经济增长发展的基本意义。可以说,观察一个缁峋檬欠裣冉⒋铮涂凑飧錾缁峋玫男幸捣止こ潭仁欠褡愎桓摺R蛭环矫妫止こ潭仍礁撸盟竦玫纳时囟ㄔ礁撸佣咕貌龈螅涣硪环矫妫缁峋玫姆⒋铮梢匀菽筛叱潭鹊姆止ぃ梢韵叱潭鹊姆止に吹母呱省O笱堑薄に姑芩担芊裼凶愎坏氖谐】占淙菽筛叱潭鹊姆止に纬傻母呱剩欠止さ靡越徊椒⒄沟幕咎跫H缒橙讼胱糯邮履承幸担芪У氖谐∪茨岩匀菽伤糯邮抡庑幸邓纬傻母呱剩飧鍪谐∥薹ㄍ耆盐账派笏隼吹娜坎罚庋?a href="http://www.studa.net/lixue/">自然难以专门从事这一行业了,同时也制约了他的生产力发展。
亚当•斯密从"行业分工"的角度观察市场经济,而马克思则从"劳资关系"的角度观察和理解市场经济,这是到目前为止仍然很有意义的观察市场经济的两个基本角度。在马克思看来,全部社会经济的生产关系分为"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分为工人阶级(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关系,在此,所有工人,无论从事于什么行业,都被认为具有相同利益关系,同样,所有资本家,无论从事于什么行业,也具有相同利益关系。但是从"行业分工"的角度看,事情并非完全这样,在许多时候,相同行业中的工人与资本家之间,要比不同行业的工人之间(或资本家之间)具有更大的利益共同性。比如,钢铁行业是向汽车行业提供制造汽车用钢铁原料的一个上游行业,我们假设钢铁行业为P,汽车行业为Q,两者内部都存在着"劳动"与"资本"的关系,都存在劳动者a与资本家b两种身份的人。这样,对于钢铁行业P来说就具有劳动者Pa与资本家Pb,同样,对于汽车行业Q来说也具有劳动者Qa与资本家Qb。于是,按马克思的观点,Pa与Qa之间 、Pb与Qb之间所具有的利益共同性,大于Pa与Pb之间的利益共同性,也大于Qa与Qb之间的利益共同性。但按亚当•斯密的观点情况则正好相反,Pa与Pb之间、Qa与Qb之间的利益共同性,要大于Pa与Qa之间 、Pb与Qb之间所具有的利益共同性。这种情况体现在:如果钢铁行业所提供的钢铁产品质次价高,造成汽车行业成本负担加大,并难以保证汽车的品质,导致消费者对汽车的消费减少,这势必使整个汽车行业的市场利益遭受损害,汽车行业的劳动者与资本家日子都不好过,甚至全行业亏损,企业纷纷破产。但是,钢铁行业产品质次价高却对这个行业的资本家及工人有利,因为产品价格高就可以使他们获得更大利益,而品质低劣也可以转化为更低成本下的更高利润。
显然,从行业分工来看,如果上游行业的劳动者所获得的利益分配很大,肯定会通过价格机制,直接影响到分工的下游行业所有从业者(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利益,使下游行业的劳动者与资本家不得不承担上游行业的高福利所转嫁过来的经济负担。比如,我们知道,如果电力行业的从业者们获得很高经济福利,工资、奖金及其它经济利益很高,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这些福利始终要转化为更高的电力价格,使电价(比如)从0.5、0.6元/度提高到0.7、0.8元/度,这显然是要消费电力商品的下游行业及广大消费者承担电力行业从业者的高福利利益,最终使一方面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利益超额,造成分化与不平等,形成不和谐的经济局面。亚当•斯密"行业分工"的基本意义就是从这种行业关系来观察社会经济,从"提供产品"的上游行业与"消费产品"的下游行业之间的关系来观察经济;它进一步包含着更深意义:上游行业在供给上的充分竞争,是下游行业得以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也就是亚当•斯密高度称赞"市场"这"看不见的手"的根本原由。一个社会经济体存在着充分的供给竞争(尽管我们很难看到"充分竞争"的存在),是这个经济体得以充分发展的前提条件。因为,这种竞争可以迫使各个生产要素的成本价格大大下降,从而使需要利用这些要素的广大经济部门和每个人获益;同时,要素低廉价格所形成的强劲需求反过来促进了要素生产部门的繁荣与增长发展。比如,当今中国之所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发展成就,一个基本原因就是生产要素(比如劳动力)仍然是廉价的,这个因素既可以使中国制造品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价格低廉的竞争优势,又可以吸引全球资本在华投资,以充分利用低廉生产要素所带来的好处。当然,中国这种"低要素成本"的发展模式仍然是低层次的,并且不是长远之计;比如,近年广东等地出现"民工荒"是经济学家们很感兴趣的问题,他们相当关注广东等地的经济发展对低廉劳动力的依赖程度到底有多大。必须依靠技术提高与进步,形成强大的"独特性经济",才是高层次的发展模式,获得经济强国的地位。
实际上,马克思"劳资关系"模式也可用"行业分工"模式加以理解。劳动力是资本家经营生产活动所需要的一个生产要素,它从劳动力市场中获得。因此,劳动力商品可以被看作一个上游行业所提供出来的一种原料性产品,它同样需要充分的供给竞争以提高其有效供给能力,才能对利用它的其它行业的生产活动有利,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生产的繁荣,使社会经济得以增长发展。可见,"劳资关系"同样是"行业关系",劳动与资本,分属上游与下游两个不同又互相依存的行业。我们经常看到西方经济学对现今西方社会工会组织力量过于强大的抱怨,因为这使西方国家的劳动力供给不能得到充分竞争,致使社会经济所必须采用的劳动力成本过高,无法有效提高其经济的竞争力(不过今天的西方工会势力已经有所削弱)。于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西方国家的资本源源不断地流出其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寻求利用低成本劳动力资源,就成为一个难以抗拒的趋势。转

今天,社会贫富分化与城乡二元结构等问题的存在,是中国建构和谐社会所遭遇的根本性问题,是中国各种不和谐社会问题的根源。许多人认为市场经济导致了这样的结果,这是非常错误的;正相反,是市场经济不彻底、不够纯粹的结果,是市场运行遭受种种不当垄断侵袭,被非市场力量所扭曲与利用的结果。解决这个问题,仍然需要发挥以"行业分工"为主导的市场的力量。
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如果一个行业有大于其均衡利润的超额利润,则市场运行的自由性就会引起更多社会资本进入这个行业,从而使这个行业产出增大,价格下降,过高利润被削弱。就象水流从高水压处流向低水压处一样,投资由无利润、低利润行业流向高利润行业,直至将所有超额利润削平为零。所谓"超额利润"就是价格大于投资成本与劳动耗费成本之和所具有的利润。假设投资成本为C(包括不变资本与体现为工人工资的可变资本),劳动耗费所形成的剩余价值为m,则当所生产的全部产品的总价格W=C+m时,所形成的利润M即是均衡利润(可表示为M0),此时它等于剩余价值m,即M= M0=m。而超额利润则是总价格W大于C+m时的情况,即W〉C+m。一个行业M的超额程度越大,所吸引到的投资额也就越大,最终这个行业的产品价格下降直至使M=M0。当出现M=M0的情况时,这个行业投资量变动情况最小,既没有新的资本流入,也没有资本流出,从而出现投资均衡状态。均衡状态说明没有谁能够获得超额利润,同时,也没有谁亏损,从而缩小社会贫富分化。当然,如果一些资本寻找到超额利润更大的行业,则有可能从这种投资均衡状态下流出;因此,一个封闭经济体的局部均衡是难以持久的,一般均衡才是持久的均衡状态,除非有更强有力的因素(比如重大的技术进步使某个行业出现生产率革命)。
但是,如果资本不能自由流动,自由而低成本地从一个行业进入另一个行业,就会出现两种情况:<1>一部分资本与劳动力没有办法脱离低利润的行业,因为<2>这部分资本与劳动力没有办法流向高利润的行业。这样,低利润行业就没有办法以减少资本与劳动力的方式减少产出,以抬高过低了的价格。而高利润行业则由于其它资本与劳动力难以进入而长期维持产品的过高价格,从而获得高额利润。这显然会使在低利润行业从业的人员陷于贫穷,而高利润行业的人员则畸形地富裕。这是社会贫富分化加剧的基本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的分配,无不是市场资源的分配,当你获得更大的市场买卖的资源,从而能够在市场交易中获得更多利益时,你自然就可以占有与分配到更多社会财富,相反,如果占有的市场资源小,则你只能获得更小的财富分配。如果你能够垄断一个需求巨大的行业,从而拥有巨大的市场资源,则你无疑会拥有巨大的社会财富,虽然你拥有的这些财富并不是你创造出来的,但通过市场机制却是属于你的。比如当你垄断一个国家的电力商品市场,使得这个国家的电力需求都由你供给时,你在电力价格上的决定权就非常大,定得很高的电力价格会使你非常富有。
中国由于刚刚从过去计划经济时期过渡到今天的市场经济状态,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甚至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性质还未认识清楚。比如,前面所说"社会财富的分配,无不是市场资源的分配"就没有得到人们的充分认识,认为分配只是某种与市场状况无关的人为的财富分配。但是所有的分配权额,无不都是对生产经营所获利润量的分配,而利润的获得,又与相应产品所占市场资源的份额有直接关系。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仍然受到较多计划经济残余的渗透与限制,市场准入、行业管制程度仍然较高,社会资本与劳动力不能充分自由的流动,致使某些行业垄断经营的程度较高,从而使其占有更多社会财富。相反,某些市场竞争已相当充分的行业,由于竞争迫使其产品价格最低化,利润已经非常微薄,其从业人员所分配到的社会财富量就相当少。这样自然形成社会财富分配上的差距。如果这种分配差距越来越大,就说明某些行业(特别是基础性行业)市场准入与行业管制程度提高了,而另外一些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却更大了。比如,众所周知,石油、烟草、钢铁、电信、电力、金融等在今天仍然是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行业,从垄断经营中获得的社会财富的分配额相当高。另外,提供垄断性公共服务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超过18%,速度提升了5个百分点以上。垄断程度高的"最高行业"与竞争程度高的"最低行业"之间,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由"八五"末期的2.2和"九五"末期的2.6上升到3.0以上,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根据以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解决社会财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以"开放"精神为指导,在垄断行业中引入更多竞争。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够在垄断行业中扩大就业容量,因为更多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必定能吸收更多的人员就业;二是垄断行业的充分竞争,迫使其产品价格下降,从而为其它行业的更大发展创造必要条件,比如如果电力价格下降,则会对其它用电行业的发展创造很大的利好条件;三是以上述这些市场行为解决问题,自然而然,相比于强制征收更多税额以加大"政府转移支付",或者规定垄断企业职工应得多少工资等办法,不会遭遇太大的反弹力量。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能够不断打破对市场的不合理准入与管制所形成的垄断局面,各个行业共同兴旺繁荣的局面就可以形成,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就完全是可能的。而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是和谐社会得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转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者

摘要:
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更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内容。它标志着我们党在执政治国方略和认识上的深化,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执政理论的新贡献。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我们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本文就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共产党员的要求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和谐作为一种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精髓。和谐指的不是完全同一,而是指事物多样性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创造性地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与我们党治国理政追求的完美结合。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我们党从来都强调,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我们党领导的各项改革的着眼点就是要从政策上促进、从制度上保证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要要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都得到尊重、创造活动都得到支持、创造才能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都得到肯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利益关系协调的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之间出现了利益分化、利益矛盾突出的问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包括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利益关系,首先要把坚持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其次,要建立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依法及时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引导群众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必须有良好的秩序、稳定的机制作保障。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方针。要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成员和睦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成员之间的关系上,必然要求良好的人际关系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必要的,但竞争离不开合作。竞争是提高效率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把竞争推向极端,就会造成人心的沦丧,道德的败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环境。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每一位共产党员都应当重视科学理论的学习,尤其要学习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够解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只有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干部和人民,才能引导人们紧紧抓住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个精髓,坚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念;只有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才能统揽全局,更好地推进建设中的各项工作。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走上了新的道路,这些政策概括起来,就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已雄辩地证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强国之路,是决定中国前途和命运的历史性决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在邓小平理论和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忠诚积极地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增强全局观念,树立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的关系,自觉做到局部服从全局,小局服从大局,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随着建设工作的开展,必然会影响到部分人的实际生活,必然会触及到部分人的利益调整,在个人家庭和亲朋好友利益受到损失的时候,要正确认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影响,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每个党组织都成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坚强堡垒,每个党员都争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先锋模范,始终保持先进性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开拓进取,绝不能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每个党员干部都必须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要摆脱落后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的束缚,破除自我封闭、地方保护、部门利益至上的错误意识,树立变革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摒弃不愿承担风险和责任的错误荣辱观、得失观,树立敢定事、肯干事、干好事的正确政绩观,为了党和人民的事业牺牲一切的奉献精神。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身先士卒,身体力行,确立起强烈的发展意识、创新意识、竞争意识、机遇意识、效益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立足岗位、无私奉献。立足岗位,无私奉献,为了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殚精竭虑,顽强拼搏,这是共产党人的优秀品格,是成就大事业的先决条件。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大力发扬立足岗位,无私奉献的精神。无论所在岗位、职责、性质有什么不同,都要坚持对党和人民负责的原则,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就要对工作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要做到热情不退、作风不松、干劲不减。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就要破除小富即安、小进则满的思想,树立干大事业、求大发展的创业精神,致富思源,富而思进,以先进为目标,向标兵看齐,树一流标准,做一流工作,创一流业绩。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就是要破除贪图安逸、追求享受的思想,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除非分之念,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扎扎实实地抓好工作,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认认真真办事。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就是要在遇到困难的时候,意志不消沉,不怨天忧人,不等不靠不要,而是克难求进,艰苦创业,勇往直前。立足岗位,无私奉献,还要求我们正确地看待政绩,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做表面文章,不图一时风光,增强责任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牢记党的宗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就是要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共产党员作为先进分子,就必须始终站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前沿,始终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研究经济工作,努力把握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必然趋势,顺应生产力发展的最新要求,使自己成为经济工作的行家里手,提高各项工作的成效。提倡务实的作风,求实的精神,就是要有落实的能力,踏实的苦干,做到贯彻上级指示不当“放像机”,结合实际进行再创造;学习外地经验不当“模拟机”,为我所用进行再提高;调查研究不当“录像机”,去粗存精进行再升华;出现问题不当“灭火机”,总揽全局进行再思考,卓有成效地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自觉学习科学技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在全党、全社会形成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善于运用当代最先进的科技文化成果,高效率、高速度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科学技术与高素质的人才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作为社会先进分子的共产党员肩负着组织人民群众提高素质、发展经济的重任。只有顺应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掌握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才能成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每个共产党员都要特别重视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重视科技知识的掌握,善于将新知识、新经验应用于决策和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层次和领导水平。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特别是财税、信息网络、外经贸、现代金融、法律以及领导科学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使命和神圣职责,需要全体共产党员一起去努力。作为共产党员也唯有保持先进性,才能不辱使命,才能做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者,始终站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前沿,为促进经济腾飞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

在平等中构建和谐社会

放在历史的视野中来看,从鸦片战争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一直都在追求建立“大同社会”。《礼记》中把“大同”作为理想来追求。“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独孤废疾者,皆有所养”。康有为写了《大同书》。孙中山追求“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大同社会,倡导“天下为公”。毛泽东1958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也是“大同”理想的尝试。

这种理念坚持了100多年,到邓小平时代发生了变化。1979年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客人大平正芳时,第一次提出要建立一个“小康”的社会。“小康”这个词也出现在《礼记》里,“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小康不仅仅意味着温饱,已经隐含着分化,但是人们提建设小康社会时往往忽略了这一点。邓小平当然没有把“小康”当做最终目标,那时他的“小康”指标很单纯,就是看人均收入。人均收入达到1000美元就算是达标了。后来,1983年他去了趟苏州,当时苏州人均收入已达到800美元,他继而认为人均800美元就足够了,可以实现六个目标,即解决人们的吃穿用问题、解决住房问题(人均20平方米)、解决城乡就业问题、解决农村人口外流问题、普及中小学教育和基本公共福利、改变人们精神面貌使犯罪率大大减少。在整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前期,“小康社会”的提法用得并不多,那时强调的是“发展是硬道理”,“一心一意谋发展”。

到1990年代末,当我们回头盘点时,不免有一喜一忧。喜的是,改革20多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年增长率达到9%,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最大的经济奇迹。但在欣喜的同时,也产生了忧虑。现在,中国人均收入已经超过1000美元,但上述六个问题中除了前两个问题解决得比较好之外,其他几个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变得更严重了。这个社会变得越来越不和谐。口袋里面的钱可能多了,但是空气脏了,要花更多的钱清洁空气,清洁水源,还有其它一大堆恼人的问题。于是在20世纪末,中国政府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之所以强调“全面”是因为以前对“小康”的理解太片面。

新一代领导人现在又提出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这个词在中国人听来并不特别,但译为英文“harmonious society”则极具中国特色。中国传统很讲“和”字, 钱穆先生将中国的文化精髓总结为四个字:天人合一。和为贵、和平、和善、和解、和蔼、和缓、和谐,从大同社会到小康社会,再到和谐社会,都是中国传统的延续。现在之所以强调建立“和谐”社会,是因为中国经济虽然发展了,但社会中有太多怨气、戾气,缺乏和气。


建设和谐社会的三个基础

什么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显然不仅仅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的时候,很可能整个饼做得非常大,但是这个饼的大部分被非常少的人拿走了,而大部分的代价被大多数人承担了。这个社会虽然发展了,但未必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和谐社会也并不仅仅是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高压或其它因素的存在,可以使一个社会保持很稳定,但是这个社会未必很和谐,人们的气不是很顺。所以,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简单地说就是要让这个社会里的人气都比较顺,没有太多的怨气,心态平和,彼此交往谦让有礼、互敬互助。

和谐社会的建立有赖于三个重要基础:社会基础、政治基础、思想基础。

所谓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就是社会分化不太严重。如果一个社会严重分化,两极尖锐对立,人的气就非常难理顺。人是有嫉妒心的,如果社会差别太大,人的嫉妒心难免非常强。他想要和你平等的愿望没能实现,他也会有强烈的受挫感。

建立一个和谐社会还必须有一个政治基础,即有一套调节利益冲突的正式的机制。不是让人成天进京或到省城上访,然后被遣送回乡,又回来再上访,又被遣送回乡。而是他要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诉求时,有正当的渠道可以说话,他的诉求可以被整合成一定的意见,这个意见在整个社会的决策过程中可以被听到。所以,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有一套政治协调机制。这个机制是什么样的,各个国家可能不一样,但是必须要有这么一套机制。

和谐社会的建立还要有一个思想基础。如果这个社会仅仅是靠从第三方,或者从外部进行调节的话,这种成本太高,而且未必能把各方面的事情都调节清楚。 在一个和谐社会里,人们都接受同一个看法:我们生活在一个共同体里,我们不是一个狼的群体,不是每个人相互为敌的群体。我们是一个人的群体,所有的人在这个社会中都是平等的,都应该受到尊重。这个社会如果不好,对所有人都没有好处,如果不和谐,大家的利益都会受损。今天的世界,要找一个标准的和谐社会很难,但是有些社会比另外一些社会更为和谐。比如说北欧,是比较发达的,也比较和谐。有些不发达的地方也比较和谐,比如不丹。调查显示,在亚洲,不丹人民感觉最幸福。尽管他们的国家不太发达,但是很和谐。不丹有传统的协调机制,社会不那么分化。
在寻求平等中构建和谐社会

就中国而言,我们追求和谐社会,是因为我们的社会不够和谐。中国的社会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现在都还不尽完善,在有些地方根本不存在。比如社会分化,也许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社会结构难免变得更加复杂化、多元化(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阶层报告》,从1952年到2000年,社会阶层由简单到复杂,目前分十个阶层,可能还有更多),但是职业上的不同,并非必然导致收入和生活方式的严重不平等。

联合国开发署《2005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的核心,是讨论中国的各种不平等。我们一般关注的不平等仅仅是收入方面的,但是实际上有太多其它的不平等,比如教育、医疗方面的不平等,社保方面的不平等,包括失业保障、医疗保障、退休保障等方面,然后才是财富方面的不平等,等等。把方方面面的不平等汇到一块,这个图是很难看的。就是说,中国社会是很不平等的,不光和中国过去比很不平等,而且和世界其他很多国家比也不平等。我在2003年写了一篇文章《中国公共卫生的危机和转机》,引用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全世界191个国家评卫生公平指数,中国排在第188位,倒数第4名。这对一个自称社会主义的国家是很难看的排名。

常听到一个说法,一个社会发展到人均GDP1000-3000美元时,阶层分化是不可避免的。实际上没有什么事情是不可避免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发展过程中都避免了这种情况,比如韩国、日本,还有中国的台湾。

除了收入差别,还有基本的安全方面的差别。最近国际劳工组织公布了一个报告《一个公平的全球化:为所有人创造机会》,专讲安全感。我们以前讲的安全都是公安部门打击各种犯罪,实际上安全有各种各样的表现。比如说你有没有安全感,怕不怕突然因为生病失去收入,怕不怕失业,或者是大学毕业后就业无门。还有,中国存款率为什么这么高,就是对未来感到不安全。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把世界上所有国家分为四类,将中国排在最不安全的国家那一类。报告呼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公平的规则、具有团结精神的全球化、对人民更加负责和从本国治理做起。

目前的利益调节机制也很有问题。以前社会比较简单,没有明显分化,有一个党愿意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和谐并不是不可能。而在社会结构越来越复杂,社会分化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仍希望有一个组织代表所有人的利益,就非常难了。这个时候就要建立一整套的表达机制和整合机制,使不同的利益得以充分表达并得到协调。这方面中国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做。

中国的社会分化之所以变得如此严重,跟我们政治体制里没有一整套利益协调机制是有关系的。如果有那么一套机制,普通民众、工人、农民、下岗工人、贫困人口的意愿都能够得到充分表达,能够被整合到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的话,中国社会可能不会变得如此分化。所以,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是相互关联的,二者同样重要。思想基础固然也很重要,但是如果我们所面对的社会如此不公平,却还要把气理顺,假装认为这是一个共同体,则是非常困难的。这种认同到了一定的阶段会非常重要,在一个比较和谐的社会,民众是有这种感觉的。


和谐社会需要共同体意识

中国传统社会的和谐建立在三纲五常的基础上,讲的是纲常伦理:君要贤,父要慈,子要孝,等等。每个人强调自己的责任而不是权利,这是旧时保持和谐的思想基础。但是这个时代已经过去了。到了毛泽东时代,官方推行的思想基础也被大多数人实践。开始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后来讲大公无私,以国家、集体的利益为最大利益,提倡这些来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但这个时代也过去了。现在我们的社会是“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但我们又不信上帝,所以就没有人为大家了,这样就难以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 转
我在香港中文大学任教经常有这样的经历,学生中有大陆人、香港人、美国人、欧洲人,其中欧洲学生共同体的感觉非常强。比如我讲需要有公众税收,增加一点个人所得税,中国学生总是很为富人担忧,说这个会不会影响投资呢?欧洲学生认为这不是问题,说40-50%的税收是应该的,用于再分配,使这个社会可以和谐,成为一个共同体。讲到东西德合并以后,彼此发展差距很大,西德拿出几千亿马克援助东德,若是在中国,上海市民可能会说,我们凭什么拿钱援助贵州?他们效率那么低下,还不如把钱花在我这儿,效率要高得多。这说明,中国人的共同体意识非常弱。这种意识,大陆比香港弱,香港比美国弱,美国比欧洲弱,大陆比欧洲就更弱。







构建和谐社会与农民工社会管理


内容摘要:在社会管理领域存在许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制度性问题,影响农民工转化为稳定的产业工人和城市市民,对工业化、城镇化不利,对农业、农村发展也不利。应抓住时机,推进社会管理改革,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管理 社会和谐



当前影响城乡社会和谐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管理制度改革滞后,进城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农民工的社会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制度改革、利益关系调整和管理体制、方式的转变,改革进展很不平衡。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半壁江山,在一些地区成为主力,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与其边缘化的社会地位和权益受损害的状况形成反差。



一、进城农民工社会管理面临的深层矛盾和问题



一是在就业上,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歧视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企业用工市场化,城市公共就业机构开始为农民进城就业服务,但劳动力市场信息不畅通,市场二元分割,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监管失范,尚未建立应有的市场秩序,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害的问题较为普遍地发生。



二是在劳资关系上,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侵犯其劳动权益的现象严重。一些地方工资边清欠,边拖欠,轻视农民工利益,执法不公正,劳资关系难以好转,进一步转化成农民工与政府的矛盾。



三是城市的发展规划并不把农民工的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需求纳入公共设施建设的考虑之中;在子女教育、妇幼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着制度性的歧视。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进公办学校,一些地方仍然多收借读费、赞助费,或推向市场,进没有公助的民办简易学校,有的城市向所有企业收取妇幼保健基金,但只对城市户籍女职工提供保障,农民工女性及婴儿得不到共享,产妇、婴儿死亡率数倍于户籍人口,由此积累了转移的困难和问题。



四是一些农民工要求在就业城市定居,一些企业也要求把优秀农民工留下来,但受到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只容许投资移民、技术(人才)移民,不许在城镇就业多年的农民工迁移定居,成为市民。历史上我國城市的产业工人绝大多数就是由农民转变而来的,他们收入低,居住差,也受到歧视,但不妨碍其成为市民。那些产业工人就是今天所称的农民工。现在农民工转变为稳定的产业工人和市民有着制度的障碍,一些地方提高农民进城的门槛,城市没有低收入农民工的居住区。一些地方讲的城市化,是市场开放、社会封闭的城市发展,只让农民进城打工,把所创造财富的相当部分贡献给企业、城市,却只让他们年轻时干几年就换掉,不许在城里留下来,社会成本由农村背。财富向城市积聚,不许农民向城市迁移、积聚,只能导致城乡差距的扩大,加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同时,城市和发达地区缺乏稳定的产业工人,只有不稳定的缺乏技术积累的农民工,也影响产业提升竞争力。



五是社会保障极少覆盖农民工。农民在进城就业中向稳定产业工人和城镇市民的转变,一个重要条件是社会保障由依托土地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但社会保障极少覆盖农民工。农民工需求迫切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目前也仅是覆盖少数农民工。加之户籍制度不许他们定居城市,这就把养老推给了农村。实际上,他们中越来越多的人不可能再回到农村,或是即使回农村,也难以回到农业,孕育着生活保障的潜在危机。推进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还要考虑现行制度的改革。

六是农民进城带来发展活力,同时使城市社会治安、稳定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农民工作为城市产业工人和常住人口的重要部分,应得到与户籍人口同样的安全和权利保护,但往往被作为不安定因素和防范、管制的对象,在治安的名义下损害他们的公民权利,形成管理与农民工的对立。把农民工群体从社会管理主体和正规组织中排除出来,恰恰是使之处于要么被管制,要么失去管理的状态。城市社会犯罪率的上升与人口流动的关系是复杂的,有并不属于农民工的流窜犯罪分子作案;有农民工中青年人比例大,缺乏社会经验,处于成长期,离开家庭,离开家乡的社会关系网络,又没有融入城市社区,参与有组织的社会活动,缺乏引导、教育、保护,少数人容易受到欺骗或社会不良习惯势力的影响;更有合法经济权益、社会权益被损害,不能通过正当渠道来解决,就采取非正常手段寻求解决的问题。政府的社会治安管理若不能处理好与农民工的关系,转到尊重、保护其公民权利的轨道上来,农民工若不能融入城市社会,参与管理,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自我管理和教育,就难以将对立转化为协作,也不可能解决活力与稳定的统一。
七是农民工与城市社会融合、向市民转化,是学习、适应和再社会化的过程,存在许多矛盾和障碍。工业化的推进,经济结构的转变,使进城农民工在职业转变中大规模地向城市市民转变成为必然;较高的经济收入、较丰富的文化生活、较多的发展机会也吸引以年轻人为主的农民工向市民转变。但他们与乡村仍有亲属、土地和社会人际关系的联系,从乡村有土地作保障的熟人社会,到城市风险较多的陌生人社会,是大的跨越。实现这一跨越,自身需要克服安土重迁传统的影响;需要适应非农产业生产,有关调查表明,60%的农民工只需要进厂工作半年就能达到香港普通产业工人的水平,但还要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获得稳定就业的能力;需要学习更多文化、法律、城市社会知识,增加社会交往,适应城市生活方式。对大部分进城农民来说,这个再社会化的过程虽不是轻而易举,却是可以完成的。但是,过度延长劳动时间、疲劳作业、缺乏培训,使之很少有学习的机会;二元分隔、阻碍农民工与市民的沟通;缺乏社会保障;合法权益受损害、权利不平等、迁移制度限制等等,阻碍了农民向市民的转变。
八是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城市基层社区尚未完成由封闭到多元开放的进程。农民是依靠传统的血缘、地缘人际关系冲破城乡分割、区域封锁体制实现流动和进城就业的,他们把乡村传统的人际关系带入城市,实行互助,增强自我保护、应对风险的能力。在一个时期里,由于多数城市基层社区受二元户籍制度影响,其社会组织、社会活动、社会服务是不吸纳农民工的,工会组织尚未深入农民工,起到有力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作用,所以农民工的乡村人际关系还发挥着作用。消除传统关系、组织的负面影响,利用其自我组织的积极因素,使农民工融入城市基层社区,融入工会组织,是实现社会组织转化、替代,走向规范,发挥服务和联系群众功能,改善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问题是要推进城市基层社区完成由封闭到多元开放的进程,工会组织要有改进,取信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九是基于二元户籍制度,农民工在城市没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缺乏表达利益要求的渠道,导致在社会政策制定、利益关系协调中对他们的忽视或伤害。公民的选举权与户口相联系,农民工在居住、就业的城市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能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种状况,使市长、县长对他们的选民负责,客观上形成顺民意、得民心、为民办事的“民”,主要是或只是本地户口、有选举权的居民。政策制定、利益关系协调就自然是个失衡的体系和机制。从而不难解释为什么有些政策、规章制度的出台,是以损害农民工权益为代价,一些行政部门对他们权益受损害置若罔闻,甚至有失公正,他们在城市居住、教育的难题被置之度外。
二、把握发展规律,按照机会均等、权利平等、制度一致、身份统一的方向推进社会管理制度改革



当前,进城农民工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其负面影响或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是使农民工的就业权益、经济权益、社会权益受损害,影响就业环境改善和社会安定。二是农民工不能留城,不能转变为稳定的产业工人,城里只是暂时流动的农民工,不能积累技术和经验,影响企业、产业上水平,提高竞争力,中断农民变市民的进程,不利城市化发展。三是农民只能进城暂时打工,出卖廉价劳力,年纪大了退回农村,不利于以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彻底转移,带动“三农”问题的解决。



现在推进这方面矛盾的解决已具有一些有利条件,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城乡统筹的发展方略,制定了有关农民进城就业的方针和一些相关政策,各地推进社会管理改革、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积累了实践经验,有不少创造。因此有可能把解决农民工社会管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及时提到重要议程。



(一)各级领导特别是发达地区和城市政府的领导要进一步更新观念,不仅要肯定农民进城就业,而且要认识农民变市民的必然性,主动做好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给农民工在城镇定居的选择权,给企业留下优秀员工的自主权,使城市社会由封闭到开放,保障实现有序转移。

(二)排除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的影响,把城镇常住人口中的农民工与户籍人口都作为城镇居民来公平对待。农民工的社会权益涉及很多方面,仔细分析实际是一些基本的内容:实现就业权利平等,尊重他们的劳动,保障他们的合法经济利益,使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普通农民工有居住的地方,作为社会的主人参与社区活动和社会管理。但医疗、妇幼保健、教育、居住问题的解决办法,要考虑到低收入的经济条件。

(三)使农民工社会权益得到实现,有利于农民变市民,就需要按照机会均等、权利平等、制度一致、身份统一的方向推进相关的就业、教育、住房、选举、户籍、迁移等制度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这不是要减少城镇原有居民的已有福利,而是要政府在发展的基础上增加社会事业的投入,让农民工能分享发展的成果。城市现有的某些社会福利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也有需要改革的问题,在这些个别制度上不要求一律等同,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应有所创新。同时需要按照为民执政、公正执法的要求规范政府行为,发挥市场、政府、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化解矛盾、协调利益关系的社会机制

相关链接
和谐社会热门
和谐社会推荐
相关GOOGLE广告
版权所有:工作总结-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This Site Tech:XHTML+DIV+CSS+Javascript
CopyRight ® 2005- www.superee.com online services. all rights reserved.
Optimized to 1024x768 to Firefox,Netscape,Opera,MS-IE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