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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办法(试行)》-规则方案|

日期:2008-02-23 02:34:08 点击: 来自:百家教育
 

 

眉山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保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教育部、公安部、交通部等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坚持“教育牵头、交通配合、交警管控、安监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接送车辆管理。

 

第二章 职 

第四条 中小学学生上下学接送活动的安全工作在当地政府统筹领导下,由教育、交通、公安、安监四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中小学校使用校车的管理和对学生乘车安全的教育;交通部门负责接送车辆按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接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第五条 教育部门要全力推行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学生接送车辆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内容。一是要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二是要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安全责任状,督促学校加强校车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三是要对辖区内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掌握,开展摸底排查。

第六条 学校要把校车管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统一管理。一是有专人负责学生接送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天要有值日老师负责,维护接送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二是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核定车辆规定的载客人数,严格控制乘车学生人数,制止超载;三是对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信息、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接送方案及协议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四是加强对学生乘车情况检查和监督,统一办理学生乘车胸卡。中小学生持卡上车,幼儿由教师组织排队,点名上车并作好登记;五是将学生交通安全、交通法规教育纳入教育内容,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要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宣传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引导家长和学生共同拒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六是完善学校接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保障学生乘车安全;七是学校不得与无道路运输证车辆的业户签订接送学生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学校,应到当地运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参加学生接送工作。

第七条 交通部门要努力发展城乡公交,充分发挥多层次客运车辆的作用,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边远地区学生乘车难的现状,尽早建立安全、便捷的学生交通安全网络。在稳定原有运力的基础上,要按照“一小时内完成上下学学生接送”的要求,挖掘潜力,落实好学生上下学接送单位和车辆,科学合理的安排接送线路,全力解决学生班车运力问题。要根据教育布局调整情况,及时完善学生接送车运营方案,积极组织运力,做好学生上下学的接送工作。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接送学生的车辆减免有关规费。要严把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员的准入关,凡从事学生接送工作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运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工作,加大对非法运营车辆的整治。

第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学生接送车辆的管理力度。一是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及其驾驶员档案;二是严格按客运车辆驾驶员标准对校车和驾驶员进行审查,对接送学生校车一律上线检测,必须检验合格;三是加强对接送车辆的检验和驾驶员的交通教育,广泛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四是路面值勤交警要严格查处学生接送车的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牌无证车辆,严禁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载学生;五是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省主管部门负责在学生接送车身上喷涂“学生接送车”、“准载xx人”、“严禁超速超载”等字样并制作发放“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在全市学生接送车辆上统一使用。

第九条 安监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县(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别要督促检查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提出整改措施,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第三章 标 

第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应当是9座以上客车,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 标志牌。

二、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基础上,重点查验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灭火器、座位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门窗是否违规设置栅栏、座位数量是否与行驶证相符等情况。

三、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低于每人10万元。

四、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据检测结果按规定对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车。

五、必须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即每个季度强制维护一次),车辆竣工出厂时经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后方可出厂。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定》(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六、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货车(笼笼车)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中小学生和幼儿。

七、凡中小学、幼儿园自有的接送车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后到交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每年参加一次车辆审验,审验不合格的取缔其接送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生接送车辆的驾驶人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龄3年以上,应当身体健康并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严禁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车辆接送学生。

三、驾驶人必须具备很强的责任心和原则性,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无饮酒和熬夜等不良习性。

四、驾驶员必须接受当地政府、交警、运管、教育、安办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接送车车主(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或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是学校接送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接送车安全工作,成立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

三、有接送车的学校、幼儿园每年除必须与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签订安全责任书,并与本校接送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有接送车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建立接送车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安全培训、车辆技术性能检查维修等情况。安全档案要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五、客运企业或接送车车主、驾驶人要对接送的学生安全负责,并经常性地对接送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检测。

六、道路基础条件差、有事故隐患的路段以及在恶劣天气下(雨、雾、雷电等)一律停止接送学生。

 

第四章 纪 

 

第十三条 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检查有接送车超载、超速行为的,应做好取证,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车辆未达到技术要求或营运手续不全的学生接送车,一律依法取缔并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将查获的违法接送事项及时抄告当地政府和区县教育局,凡有三次以上(含三次)违法行为的,区县教育局对民办学校取消办学许可证,对公办学校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凡发生学生接送车事故,无论大小,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安监、交警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和处理。对瞒报、迟报、漏报,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办法从200791开始实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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