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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维护稳定工作会议讲话-工作报告|

日期:2008-02-23 02:20:11 点击: 来自:百家教育
 

 

 

业务站所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一要加强对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月报告、重大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月25日必须按时上报。县综治办、公安、民族宗教、信访等部门都要定期开展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活动,及时汇总分析来自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问题和苗头,实行每月一次通报,做到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该发现的未发现,该上报的不按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定按综治领导责任书和互办发(2004)30号文件规定处理,并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要认真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原则,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对于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分别由政法、公安、民族宗教、信访等部门向矛盾纠纷发生的乡(镇)和单位转交进行督查。被转交单位,对所交办案件由主要领导负责,及时组织调处,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这次会议之后,各乡镇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群体性矛盾纠纷,要全面进行一次回头看,一件一件进行复查,对尚未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的,要重新明确责任,限期解决。
  三要改革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方式。采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综合手段,统一受理、分级办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结,实现有案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的目标。同时要建立跨县域矛盾纠纷联调联动机制,提高跨县域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
  四要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县综治委已经制定了《XX县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于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认真把握处置原则,掌握“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工作规律,分析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做到尽心负责,耐心说服,细心解释,精心协调,用说服、教育、疏导、依法调处的方法,千方百计、冷静沉着、积极稳妥地缓解、化解矛盾。尤其对跨地区、跨部门的群体性事件,有关乡镇和部门要主动联系,积极沟通,及时协调,通力合作,不推诿扯皮,不上交矛盾,不延误处理的最佳时机,确保群众的问题及时有效解决,群体性矛盾及时有效化解。
  在群体性事件及群体性矛盾纠纷中,公安部门要主动承担起维护好现场秩序,疏导交通,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财产,防止发生打、砸、抢、烧等恶性事件,及时处置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但同时,也要严格执法,对于有意堵塞交通、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制止,对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横幅、标语,必须依法收缴。对于肆意挑起事端、煽动群众闹事的,必须要依法取证,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对于公安部门有意推诿,应当作为而又不作为的,也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矛盾纠纷平息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特别是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对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反复的因素,要保持高度警觉,并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
  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有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生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矛盾纠纷后,不严格执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不能主动积极处置,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甚至不会做群众工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不靠前做群众工作,不是上推就是下拖,有的不懂政策,不会用政策依据灵活地说服教育群众,协调解决现实问题,导致群众情绪激动,越级上访或发生其他过激行为。因此,必须强调,在发生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矛盾纠纷后,首先要由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前往现场,面对面做群众工作,解答群众问题,从速领回群众,决不能将矛盾和问题上交或激化,错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要责令辞职。
  ㈢加大“严打”整治和隐蔽战线斗争力度,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要把“严打”方针贯彻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工作环节,确保“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在决策部署上,要根据各个时期治安特点,及时调整策略,灵活多样地打击犯罪。在方式方法上,依靠现代化科技手段和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打击和控制犯罪的实效性。在保障机制上,县上要设立大案办案奖励基金,为侦查破案提供保障。在打击重点上,要按照“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的原则,紧紧扭住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两抢”、“两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力争做到“命案必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打击走私、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偷税骗税、侵犯知识产权、洗钱、职务侵占等犯罪。要进一步强化政权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组织和人员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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