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总结报告 > 调研报告 >

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调研报告|

日期:2008-02-23 04:20:11 点击: 来自:百家教育
 

 

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AA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BB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效率的意见》(B政发〔2004〕70号)文件对涉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的职责分工规定,就进一步完善我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思想,认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生产的严重危害性。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从而建立起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查处范围
  (一)未取得依法应前置审批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前置,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取得依法应前置审批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行为。
  四、查处工作原则
  (一)各司其职、各负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
  (二)“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发证在先、责任在前”的原则。凡是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应由法律法规授权审批部门牵头,负责对分管事项实施登记和监管。
  (三)便民、服务原则。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职责范围内,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疏导为主、处罚为辅原则。在依法执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行政执法行为时,对无主观故意、且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应督促引导其规范登记;对屡教不改或擅自从事国家限制生产经营的,则予以查处或取缔。
  (五)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原则。
  五、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等卫生领域市场主体登记发证和监管工作;负责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已被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娱乐场所、音像制品、出版物、印刷、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对娱乐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规划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燃气供应、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城市建设项目资质、审批的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等交通运输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其他具有行政许可和审批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取缔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四)各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旦接到举报,须立即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牵头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的长效监管机制。县政府办、工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国土资源局、规划与建设局、文广新局、卫生局、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食药监局、交通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由各专项牵头部门召集一至二次联席会议。要互通信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研究制订工作措施,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发现无证无照经营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职能部门,被告知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告知部门;同时,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配合查处或取缔。
  各级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二)区别对待,确保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顺利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是一件关系经营者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别对待,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农村家庭工业中无照经营的规范,对下岗职工、失地农民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积极引导其办理证照。对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以及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三)严格审批,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严格执行前置审批的规定,对应当取得而未经过前置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强化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的法制意识。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消防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经营意识,共同促进我县经济有序、健康、高速发展。
  
  附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七年六月十八

相关链接
调研报告热门
调研报告推荐
相关GOOGLE广告
版权所有:工作总结-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This Site Tech:XHTML+DIV+CSS+Javascript
CopyRight ® 2005- www.superee.com online services. all rights reserved.
Optimized to 1024x768 to Firefox,Netscape,Opera,MS-IE6+.